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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总纳服发〔2023〕1号:影响很多企业

来源:财税实务课堂    时间:2023-02-25 07:02:26


(资料图)

探索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,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;税务机关于4月或10月依据其近12个月的纳税信用状况,确定其纳税信用评价结果,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。——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“便民办税春风行动”的意见》(税总纳服发〔2023〕1号) 【适用对象】设立时间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,但不满足一个自然年度的企业【例1】A公司成立于2022年6月15日,不考虑其他条件,由于2023年3月份尚不满足“设立连续12个月”的申请条件,A公司只能于2023年9月申请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。 【例2】A公司成立于2022年2月10日,不考虑其他条件 1.2022年3月次月自动赋予M级 2.如果2023年3月可以申请复评,非M级别;如果2023年3月不申请复评,发布2022年度信用等级M级,如果2023年9月提出纳税信用申请复评,非M级别,如果2023年9月不申请复评,只能等2024年3月自动评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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